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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管理体制

2010-08-13 15:34:33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摘要:现有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制是在国家缺乏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各地在摸索中各自形成的,这个过程受到历史惯性、现有制度以及非正常因素等多重影响。
关键词: 电子政务

    一、现行的电子政务管理体制

  电子政务在我国兴起以来,各地在实践探索中根据自身情况组织逐渐形成了各自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制。有学者将当前我国各地存在的电子政务管理体制进行了分类: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临时机构);二是成立专职机构,如信息办、信息产业厅(局)、省市信息中心;三是落实到一个政府部门机构来负责,如科技局、计委;四是由各级办公厅(室)处室管理。其中信息产业厅(局)的主要职责更偏重产业发展而并非是为了发展电子政务所成立的“专职机构”,因此,笔者以为把“信息产业厅(局)”归到第三类更为合适。

  这几种典型模式的具体运行机制如下:

  1.建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这种模式的通常做法是由地方“一把手”或信息化主管副职领导担任“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下属各委办局“一把手”为领导小组成员。在“信息化领导小组”下面,有一个常设性机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

  2.成立专职机构——很多地方为推进信息化建设而设立了专职机构。如上海市成立的“信息化委员会”,就是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在原上海市信息办基础上成立的,是市政府综合管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直属机构,同时又是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信息化委员会较以往“信息办”最大的不同是它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具有行政权力。另外,如青岛市建立的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合肥市成立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皆属于专职机构性质。

  3.挂靠某政府组成部门——一些地方将电子政务的管辖权交给了跟信息化相关的政府部门,如信息产业厅(局)、发改委(计委)、科技局等。

  4.办公厅(室)管理——政府办公厅(室)系统是政府部门的“枢纽”,其优势是对其他部门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同时它又贴近政府和部门领导,能及时向“一把手”传达上级有关电子政务建设的指示要求和工作安排,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现行体制的形成原因

  应该说现有体制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有历史的必然因素,也有人为的偶然因素,有法律法规的痕迹,也有人治的色彩。

  (一)、历史形成的体制惯性。

  目前担当政府信息化的管理职能的部门,许多是由历史上的体制惯性形成的。

  例如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建设的全国性的经济信息传播网络——国家经济信息系统,这项工作由当时的计委具体负责。国家计委于1987年成立了“国家经济信息中心”(后改名为“国家信息中心”),相应地各地方也纷纷成立“经济信息中心”。这直接导致了90年代后期政府信息化兴起以后很多地方将政务信息化的管理职能归口到计委系统的现实。

  另外,电子政务最早的时候内涵比较单,即“办公自动化”。办公厅(室)系统作为政府部门日常办公、协调机构,自然成为办公自动化的主推部门。2000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36号)对此专门进行了明确:“全国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负责,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承担。各地区、各部门务必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办公厅(室)的基本职能并进一步强化”。这可以说是办公厅(室)系统介入政府信息化的开始。

  (二)、新建部门的上行下效。

  政府信息化是一项新事物,各地都在摸索。于是很多地方在筹备管理机构时,参照了其上级部门或者国内其他地区的做法。例如国家在中央层面建立了“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因此很多地方也纷纷仿照建立类似组织——尽管各地由于情况不同,“信息办”在具体的职能和权限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三)、来自上级的规定。

  虽然国家没有对信息化的管理体制作出明文规定,但一些地方在小范围内进行了尝试。如吉林省就以省政府文件和办公厅文件两次明确要求“全省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负责,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专门机构承担。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办公厅(室)的基本职能并进一步强化。”

  (四)、非正常因素的干扰。

  除了上述历史、现实的因素以外,还有一些非正常的因素也一定程度上左右着现有的信息化管理格局。如领导的个人喜好直接决定了对政府信息化的重视程度,并决定了是否成立专门的主管机构及其权限。更有甚者,有的时候领导的人事调动会导致政府信息化主管机构发生转移。这些非正常因素从本质上讲是政府信息化法制环境不完善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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