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7 14:36:34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国家发改委5月在其网站上正式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了推进信息共享的总体要求、共享的范围、方式和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意见还提出要发挥信息共享基础设施的支撑作用、制定完善信息共享标准规范、加强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信息资源和信息共享技术条件的建设、建立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的保障机制、工程立项阶段切实落实信息共享需求、工程项目管理中严格落实信息共享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建设成效的监督管理以及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共享的试点示范。
意见还鼓励利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管理等新技术,推进信息共享相关标准规范的试点应用,探索政务信息动态采集汇聚、计算分析和共享服务的新模式,为全面促进政务信息共享积累经验。
该意见明确:人口、法人单位和空间地理等国家信息资源库中有关名称、编码等具有标识性和基准性特征的基础信息,应在所有政务部门间共享使用。国家信息资源库和重要信息系统工程中反映政务部门职能领域变化发展和具体工作过程动态的业务信息,应以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形式在相关政务部门间共享使用。政务部门要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采集和处理各类政务信息,确保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政务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将本部门建设管理的信息资源,授权需要该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无偿使用。共享部门要按授权范围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要求,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各方须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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