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2 09:06:17 来源:期货日报
日前在北京召开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座谈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姜洋指出了实施首席风险官制度是适应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和监管形势不断变化的需要,是加强期货公司合规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建设。各首席风险官要明责、尽责、履责,更好地发挥在期货公司合规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设立是我国期货交易制度逐渐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是我国期货市场制度设计中的一次重要创新。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规模稳步扩大,产品创新有序推进,经济功能逐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将要推出的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衍生品,对期货公司的风险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席风险官制度建设,有利于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行业诚信文化。
期货公司作为现代金融企业,面向广大公众投资者,只有建立严格有序的内部约束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才能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期货业务运作较为专业、复杂且风险较大,其专业性特点决定必须依赖期货公司本身的专业能力和自我规范机制的完善。这是外部力量所不能企及的。因此,建立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利在长远。
去年9月末”雷曼事件“引发全球范围的金融海啸,导致商品市场集中显露系统性风险。但是我国期货市场没有出现系统性问题并且市场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究其原因,与我国现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体制对行业的监管和保护分不开。目前我们有非常严格的保证金封闭存管制度、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预警监管制度、开户实名制、从业人员和高管人员管理体系等一系列内控制度和风控体系。这些措施从监管制度层面和外部环境方面规范了期货公司运作。而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的实施,真正改善了企业内部合规管理环境,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与外部的环境和监管要求相适应,加强期货公司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并且从自身的要求出发,自觉规范企业运作,引导期货公司实现经营业务拓展和合规规范管理的平衡,追求企业效益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平衡,从而使期货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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