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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齐下做好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2008-12-16 11:30:46  来源:计算机世界

摘要:政府采购制度正在逐步完善,“阳光采购”日益深入人心,依法采购的观念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的监管力度也必须加大,这就要
关键词: 选型

    政府采购制度正在逐步完善,“阳光采购”日益深入人心,依法采购的观念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的监管力度也必须加大,这就要求加强对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采购代理机构切实执行政府采购各项规定; 同时还需建立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完善决策方式,并建立动态监控体系,将供应商、评审专家和社会代理机构纳入监督范围,从机制上完善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代理机构应把握全局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财政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完成。

    ●  创造一个独立的评审环境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评标室应安装电子摄像设备,以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摄像,实行封闭式管理。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除该项目评审专家、监督人员及采购代理机构中负责本次评审活动的现场工作人员外,其他与该项目评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在现场。

    在评标过程中,最好还是采取一定的方式使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与外界短暂地“隔离”。评标区内安装的通信屏蔽系统将隔绝手机等通信工具的信号,专家均通过对讲机与外部联系,但所有通话将被录音。专家本人则被“软禁”其中,在闭路电视的监督下工作。另一种方式是: 规定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的手机等移动通信设备统一交由采购代理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暂时存管,评标结束后归还。

    为杜绝一些极端事件,比如在评标过程中出现过的有人“冒名顶替”评标专家的情形,一些地区专门成立了专家IC卡识别系统,专家人手一张代表自己身份的识别卡,专家进入评标区需刷卡。但仍然会出现有人冒用专家IC卡的情况,有些省份就开始研究评审专家指纹验证系统,如果陌生人将大拇指按在识别仪的感应器上,在“嘟”的一声之后,屏幕上就会显示出“指纹验证失败”的字幕,门始终无法打开。诸如此类的方法都是为了加强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从而创造一个不受外界干扰的评审环境。

    ●  严格评审程序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在评标之前,代理机构必须宣读评审纪律,明确权利和义务,并且保持评审会场安静,禁止与会人员在会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评审专家应自觉接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得与投标(报价)供应商私下接触,或收受其财物。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价、比较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评审结束时,评审专家不得将任何形式的(电子或书面)评审材料带出评审现场。可以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给予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采购项目的每一项技术参数、指标都必须进行细化、量化,充分满足采购人对采购标的的要求,但重视价格评审的同时,也要寻求价格、技术的最佳结合点。代理机构需建立评审复查制度,对评审专家的打分、评审报告、中标供应商等信息进行认真复查,确保评审结果的真实可靠。

    监管部门当严格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审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拟定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指导政府采购业务,以及监督检查各项政府采购活动。它负有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的重大职责。只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折不扣地履行其职责,才能保证政府采购法的贯彻执行,才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1. 做好现场监督,提供良好的评审环境和平台。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仅要负责审核招标文件、监督开(评)标现场,还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合同备案、资金支付、执法检查等工作。在现场要对采购程序、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采购人、供应商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并对评审记录、评审意见等工作档案进行归档。

    2. 管理好专家库,建立反馈制度。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努力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工作,对现有的专家库进行清理和修正,并进行新一轮的专家征集工作; 另一方面,应规范采购活动专家使用及抽取等程序,在本地区范围内构建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服务平台,逐步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监管部门需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规范专家的反馈机制,在采购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对评审专家做出评价,并填写评价表报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方便监管部门不断改进对评审专家的管理,也能提高专家的评审水平。

    3. 多创造专家学习培训的机会。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具体业务复杂多变,客观上要求我们的评审专家知识面要宽,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要准确,特别是能够正确处理和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围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专家的权利义务,对有关政府采购评审的知识及技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讲解。通过培训,一方面强化专家评委的责任感,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另一方面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质量的提高。

    4. 处罚之中见规范。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平公正的采购秩序,要勇于揭短露丑,敢于顶住各方的“压力”,肃清辖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若发现供应商有串标、严重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采购监管部门应根据违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均应追究相应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对业务不专、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评审专家将予以解聘,对干扰评审专家依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查处。

    评审专家要当“裁判”

    在评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评委与采购单位人员相对比较熟悉,或者对投标供应商比较熟悉的状况,杜绝评标过程中为照顾“面子”而迁就采购人意愿、评“人情标”等现象。这时评审专家(评委)要用好“发言权”,做到清正廉洁,自觉构筑思想防线,要敢于说“不”,遏止和抵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应该是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客观、可靠的评审意见,为采购人评选中标单位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专家评审意见的质量,往往是采购项目质量的关键之一; 此外,专家应该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做好政府采购的参谋。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评委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他形式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是自然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有职业道德,要公平和公正地依法进行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主要工作包括三方面内容。

    ●  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评审专家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应准时到达评审地点参加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知邀请采购单位。

    评审程序主要有以下5项:

    1. 对招标文件的审核

    资格性检查的范围是: 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等。符合性检查包括: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 澄清有关问题

   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时,评标委员会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

    3. 比较与评价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能去掉评审合格的最低报价。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时,应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开始进行评审。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

    采用性价比法时,应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对商数(评标总得分)给予排名。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4. 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对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评审来说,应按照评标总得分的高低顺序排列,推荐中标供应商。对于竞争性谈判评审或者询价采购评审来说,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向采购人提供成交候选人名单或直接推荐成交供应商。

    5. 编写评审报告

    对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评审来说,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等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核对评标记录,确认评审结果,并逐页签字确认。

     对于竞争性谈判评审或者询价采购评审来说,谈判(询价)报告由谈判(询价)小组签字的原始谈判记录和谈判结果等组成,谈判小组必须认真核对谈判记录,确认评审结果,并逐页签字确认。

     ●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论证咨询活动,对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规范化是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专家论证,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要专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会同采购项目论证咨询专家,就采购详细技术需求进行技术论证,确定采购项目技术指标要求,明确采购方式。评审专家要提出好的建议和方法,把好“技术关”。

    对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写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要邀请有关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和技术指标等进行咨询和论证,广泛征求评审专家对供应商资质要求、技术指标、评标办法等方面的建议,研究制定出修改意见,剔除人为带有倾向性等不公正因素,制定合理规范的招标文件,杜绝采购人利用技术指标或资质要求等方面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在有关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中标条件实行合理最低报价的中标办法,最大限度地体现政府采购的优越性。

    ●  在质疑和投诉中,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当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等使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会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对受理的质疑事项及时进行认真研究,复杂的项目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就质疑问题进行评议并提出书面意见,相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要积极主动地配合调查取证。

    不容忽视的三个问题

    ●  对政府不同采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评审方法。

    对于政府采购方式不同,评审方法也是不一样的。目前政府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在评审过程中,有的注重“评标”,有的则注重“谈判”。方式方法不同,最后达到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完成政府采购评审,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  对“无效投标”和“废标”的处理。

    政府采购的“无效投标”是针对一家供应商而言,无效投标的原因是:

    1. 未交投标保证金;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

    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4.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的“废标”是针对公开招标这个采购活动的。废标的条件是: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废标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  评审专家要防范自身风险。

    政府采购风险的类型众多,其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除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外,归根到底,主要是巨大经济利益驱使和我国政府采购风险防范机制尚未完善等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

    评审专家要规范自身的职业行为,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独立公正、秉公评审、科学评判。遇到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主动回避。并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以及专业知识的学习,在评审过程中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尽量规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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