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29 11:08:05 来源:AMT
目前药品生产公司、医药公司都是根据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即各种销售业务形式都体现在公司收入中,但其中确认的某些收入或收入的某些方面可能不符合《收入准则》,因此,需对不同类型医药企业的收入作具体分析后再予确认。
1.退货的风险及收入的确认
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确认收入要满足4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医药公司正常销售、代理销售及换货、配售等含有商品发出的业务,商品所有权虽然已转移给买方,但由于医院、诊所、药店的垄断性经营权力,只要是客户还没有将药品转移给最终的消费者,一般都有退货的权力。因此药品所有权上的主权风险并不能转移给买方。由于医药公司可以将由医院、诊所、药店退回的药品退还给药品生产公司,药品所有权上的主权风险并不真正由医药公司承担,因此,医药公司在药品销售后确认收入是基本满足《收入准则》的。
药品生产公司在药品销售给医药公司或医院、诊所、药店后,即使已收回全部货款,只要还存在继续交易的可能性,就存在药品退货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是可以估计的,属于可控制范围,因此仍然可以确认收入。在非正常状态下,如医药公司GSP达标、药品省级批号改为国家批号过程中,部分药品存在大量的退货,此时,以前年度销售确认的收入存在很大退货风险。因此,药品生产公司销售药品能否确认收入要充分评估其退货的风险后再确认。一般认为,销售药品后应该确认收入。
2.正常销售、代理销售、快批销售收入的确认
正常销售、代理销售、快批销售有真正的物流和现金流,满足《收入准则》的四个条件,因此可以在货物发出,取得对方确认收到货物的凭证或收到回款后确认为收入。
3.过票业务收入的确认
大多数过票业务没有真实的物流,不构成医药公司销售资源的真实,仅是通过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不满足商品销售基本条件--存在商品,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而有些过票业务,虽然药品没有进入一级代理医药公司仓库,但在药品实际发运过程中,一级代理医药公司实际上是控制着药品的流动,药品所有权风险是从药品生产公司转移给一级代理医药公司后再转移给其他医药公司的,满足《收入准则》的四个条件,可以在货物发出,取得其他医药公司确认收到货物的凭证或收到回款后确认为收入。这类业务实质上仍是代理业务。由两家或两家以下的公司互相开具发票,而没有实际药品流动的业务是虚构收入行为,可以将其归入过票业务,不满足商品销售基本条件——存在商品,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
换货、配售、过票等销售业务,由于药品生产、销售国家许可证制度、国家法律制定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和商品市场经济混合作用而存在,这类业务与传统的会计准则所确定的销售业务有较大不同,能否确认其收入值得探讨。
1.换货业务的收入能否确认
换货业务有实际的物流,没有或不需要现金流,表面上满足《收入准则》的四个条件,在换货行为发生后应该确认为收入。但换货行为本身一般不能给换货公司产生经济利益,换货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进行下一次销售,药品的真实利益是通过下一次销售才能体现出来。如美国《收入准则》将为了销售而进行的同类商品换货行为明确定义为不能确认销售。因此,笔者认为,换货业务不能确认为销售。如何解决不确认收入与我国《收入准则》规定相矛盾,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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