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块链 > 正文

加强区块链技术法律制度的构建

2019-03-11 11:09:0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摘要:区块链是一种创新性、变革性技术,同时,它也存在一定风险,关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是什么态度?如何保护它的创新发展?
关键词: 区块链
  区块链是一种创新性、变革性技术,同时,它也存在一定风险,关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是什么态度?如何保护它的创新发展?
 
  巩富文:当前全球范围正广泛开展区块链技术竞争,普遍将其作为创新技术并持开放态度。如美国将区块链作为“变革性技术”,成立国会区块链决策委员会,不断完善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公共政策。欧盟、新加坡积极打造区块链技术全球领先优势,韩国更是将区块链上升到国家战略。从各国当前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制来看,其主要特征有:
 
  一是目前世界各国尚无对区块链技术的专门性法律或法规,多是对区块链技术行业应用分类出台规范性文件。
 
  二是规制的重点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虚拟数字货币或代币发行的监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将虚拟数字货币作为合法支付手段纳入法律体系,但在流通许可和监管上日本采取许可制、韩国采取实名认证制;另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将虚拟数字货币或代币视为“证券”或“商品”,但排除在法定货币之外。
 
  三是监管范围除了虚拟货币或代币外,数据隐私的保护、金融风险的防范、匿名性和点对点交易带来的洗钱犯罪等都是监管的范畴。
 
  四是监管的模式多采取区块链技术应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的分类监管和行业组织的自律性监管。
 
  就我国而言,《“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将区块链技术纳入重点前沿技术纳入发展规划,各地各部门也就区块链技术发展进行政策规划和产业布局。从整体上看,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区块链技术标准、监管体系,仅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从安全管理角度作出原则规定。从行业应用看,多数领域对区块链技术在行业应用发展充满期待却又缺乏具体明确规范,仅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多次出台文件对区块链技术产生的虚拟货币、代币发行采取了明令禁止态度,最高法院在《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区块链技术证据收集、固定和认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中国社会科学网:您刚才讲到,区块链技术发端于比特币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因数字代币被广泛关注甚至追捧、炒作。那个关于数字代币,您的观点是什么?
 
  巩富文:要严格禁止数字代币发行,防范金融风险。货币体系稳定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区块链技术产生和被追捧的数字代币严重威胁货币体系稳定。
 
  一要明确数字代币并非数字货币。“数字货币”、首次代币发行(以下统称数字代币)是最初区块链技术产生和被追捧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数字代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的电子化、数字化状态,其与法定货币一样与其发行国的政治、经济、金融、军事等紧密相关,具有价值尺度、交换媒介和价值贮藏三大基本功能,有主权信用担保、内在价值支撑、币值相对稳定、广泛主体认可等基本特征。反观数字代币,由区块链产生和管理、并由区块链内受信任的参与者认可使用,主要是作为区块链内经济活动的支付工具,而对于区块链外的商品或服务则需要兑换为法定货币来交易。数字代币不具有货币基本特征,也无法有效履行货币基本职能,并非真正意义的数字货币,应当在法律上明确界定。
 
  二要防范数字代币隐藏的金融风险。一方面,数字代币高波动的价格特征存在高度价格操纵和市场投机。由于缺乏内在价值支撑,其与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资产的收益率之间不存在显着关系,价格极不稳定,价格的较大波动引发高度价格操纵和市场投机,也造成市场活动不稳定、不协调。专业机构对2011-2018年比特币价格和波动率、价格上涨速度和幅度的研究得出,比特币是历史上最大的资产泡沫之一,且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代币是第一次全球范围的资产泡沫,而且通过加密数字代币市场可以观察到行为金融研究的很多个体和群体非理性行为。另一方面,数字代币被频繁非法使用,由于数字代币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和全球性,具有一定的财产隐蔽性和快速转移,导致其作为非法经营活动的支付工具和洗钱工具。Foley et al.(2018)研究了比特币在非法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发现25%的比特币用户和44%的比特币交易用于非法目的,他们合计持有80亿美元的比特币,年度交易笔数3.6千万笔、交易金额约720亿美元(接近欧美非法药物的市场规模)。
 
  三要严格规范区块链项目融资。区块链初创项目通常将数字代币发行作为融资工具,其本质是一种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如项目因技术和应用风险导致放弃或失败,就会造成投资失败;如把项目作为投资投机或欺诈,就会造成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对区块链项目融资应当明确其实质为股权或债券融资且不得使用“代币”概念,并借鉴私募证券产品进行监管,采用严格项目许可及备案制度,使其发行和交易更加透明、规范、可控,防范金融风险、杜绝违法犯罪。同时对不具开发价值的ICO、非法采用“数字货币”宣传等项目应当严格禁止,并以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对其进行规制。

第三十四届CIO班招生
国际CIO认证培训
首席数据官(CDO)认证培训
责编:baiyl

免责声明:本网站(http://www.ciotimes.com/)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媒体供稿和第三方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仅限文字、图片、LOGO、音频、视频、软件、程序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