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19 10:58:41 来源:计算机世界
由于政府采购具有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优点,早已经成为国际惯例。政府采购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进展却相当迅速,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大规模的政府采购进入具体实施阶段。据财政部国库司的统计数字显示,2002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突破1009.6亿元,2003年达到1659.4亿元, 2004年达到2135.7亿元,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突破3000亿元,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3681.6亿元,2007年达4000亿元以上。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各省(市)都制定了本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当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逐步走向成熟,流程操作逐步走向规范时,评审专家及其管理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技术力量,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将决定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与管理,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一方面,应努力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工作,对现有的专家库进行清理和修正,进行新一轮的专家征集工作; 另一方面,根据国家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应制定出省(市)级本地具体实施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范采购活动专家使用及抽取等程序,在全省(市)范围内构建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全省(市)专家资源共享。
组建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可用来对所有的评审专家进行集中管理。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集中各个行业领域的专家资源数据库,供财政部门随机抽取使用,可为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优化服务。目前,我国实现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专家库。
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对入库的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通过资源整合,达到资源共享,实现优化配置。这种专家管理方式对我国目前政府采购市场来说,是非常有效的。
建立评审专家库总的原则就是要专业齐全,应包括各行各业的专家,要及时更新信息库,另外要尽可能扩大评审专家人员。除个人申请、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外,另一个较为可行的方式是众多行业协会推荐其会员。我国众多的行业协会涵盖了较大范围的行业领域,有着数量可观的注册会员。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让专家管理与使用相对分离,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和使用抽取相互分离。统一管理的专家库目的是整合全社会的专家资源,所以财政部门应公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不应隐瞒专家库资源。如果遇到行业或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但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评审专家职责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等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的义务是: 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的问题或质疑等。
● 如何抽取项目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 评审专家的抽取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采购人、代理机构参加。专家随机抽取结果产生后,电脑屏幕上只显示专家人数和身份证号码,不显示专家个人信息,抽取结果在专家库中自动保存,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通知专家参加评标。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既要保证公平、公正,又要保证充足的联系时间,确保专家如期参加。如所抽取的专家不能前来,也有时间与候补专家联系。
评审专家应该参加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平时要自学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有多个条款规定公共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但《政府采购法》没有一个条文来规范评审专家。为此,财政部协同监察部共同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只有认真学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在政府采购招标实际评审的有限时间内把握好尺度,真正发挥专家决策指导水平。
● 评审专家应当加强对自身的专业业务水平的学习与提升。
作为政府采购中的评审专家,除了具有本专业的较高的理论水平外,还必须有具体的产品性能和实际使用效果等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在评审实践中得心应手,很好地完成政府采购赋予评审专家的使命。
各行业的技术、经济、法律等专家在政府采购中发挥决策作用的前提条件就是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由于各专业业务自身也在不断发展,因此专家一方面必须实时、动态地跟踪业务技术的发展; 另一方面要了解一些先进产品的性能以及产品在实际工作中的使用情况,提升自身的专业业务水平,为成功完成政府采购评审打下扎实的基础。
在评标过程中技术类专家应注重对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技术把关,对货物的技术要求是否存在重大负偏离进行检查; 经济类专家主要是对投标方近三年国内市场与本项目类似的销售情况、项目使用单位的评价资料、上年的财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把关; 法律专家则负责检查评标过程中审查投标方以及委托投标的营业执照、委托以及厂商的授权书、代理商必须具备产品的授权证书原件等有无法律问题; 监督部门代表和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员则对整个招标和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和公证,确保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 评审专家应当是做好投标厂商和采购单位有关工作的联系人。
评审专家在评标中,一方面要面对投标厂商的产品,另一方面则面对采购单位; 投标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投标邀请函和投标方须知等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投标文件的递交、有关投标费用的交纳等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法律专家若干名组成,人数为不少于五名的单数。厂商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答疑和澄清招标书中出现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专家要及时告诉投标厂商,便于他下次投标时重视需要注意的事项。
对于采购单位来说,某些采购产品的性能指标有时候描述得不是很准确,评审专家应当当场给予纠正; 采购单位代表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专家也要耐心解释,要正确引导采购方选购正确的、切合实际、性价比较高的产品; 因此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就能如实地表现出来,评审专家的地位也是任何人都不能替代的,这也是政府采购中采用评审专家制度的重要依据之一。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不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
评审专家管理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前,对能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专家职责,能否在项目评审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能否遵守《保密法》有关规定,保守政府采购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能否主动申请回避等相关事项应作出承诺。评审工作结束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结果连同参评专家名单,要在指定媒体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专家在评标项目结束后,需将评标情况及时反馈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评标项目结束后要对评审专家的工作态度、专业水平、分析表达能力、综合水平和有无违规违纪行为等各项指标打分,及时反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供应商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专家提出质疑或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综合各方面反馈意见,作为监督、考核评标专家的依据。
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要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和政府采购业务的需要,专家人数、专业应该在使用中不断调整、充实、完善。监管部门要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培训工作列入年度计划,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定期为专家寄发文件和学习资料,以便专家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工作动态。
链接:评审专家资格认定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他们需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并且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专家资格申请采用个人推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上网在线申请,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注册)表》,提供本人的毕业(学位)证书、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军官证)、工作证; 以及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经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这时评审专家才有资格在政府采购中进行有关的评审活动,才能发挥一个专家的决策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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