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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释放良性信号

2009-05-14 08:51:21  来源:《法制日报》

摘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首席信息主管,负责本部门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首席信息主管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大
关键词: CIO

    据5月13日《新快报》报道,《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从12日起至本月30日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该条例,广州将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通过推动、强化信息公开以增强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首席信息主管,负责本部门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首席信息主管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参照执行。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广州拟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无疑具有意蕴丰富的现实价值。这一举措可以看作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自觉回应,也是政府部门适应民意诉求的一种主动选择。须知,自从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在信息公开中生存”、“在舆论监督中生存”,就成了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必须正视且要迅速适应的现实命题。

  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施行,堪称一次划时代的突破和革命。条例施行不久,汶川地震猝然而至,这场不期而遇的地震客观上成了检阅政府信息公开诚意的一次考验。结果,答卷让人满意。有论者如此感慨,抗震救灾的舆情公开,不仅证明了中国政府公开政务信息的决心和诚意,而且有力地证明了一个道理:信息公开是政府获得最广泛民意支持的基础,是政府工作中攻坚克难的锐利武器。

  此后,各地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有效保证了公民知情权的落实和深化,也推动了政府部门自身的变革。比如去年10月1日,我国第一个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

  规定要求,依法行政,首先要做到公开。政府工作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要向公众公开;行政机关办事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也要向公众说明;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方案,更要公开征求意见。

  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实施已有一年,但暴露了不少缺憾和问题。近日,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发布《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报告》,该报告对各省级政府和相关部委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008年度)公布情况打分排名。在“百分制”的评估中,北京52分,在全国31个省级政府中排名第11,全国只有9个省份被认定及格,其中黑龙江、上海84分。这一结果显然让人不敢乐观。虽然是“一家之言”,但从一定程度而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与学界乃至公众的要求尚有不小距离。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毕竟只是一部由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行政法规,并非由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这就削弱了它的执行力。二是因为条例中并未界定何谓“国家秘密”,这就为一些部门敷衍民意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面对一些部门屡屡以“国家秘密”相搪塞,公众只能无可奈何、无能为力。

  回到广州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上来,笔者期待,对于“正在路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这一举措是一次进步的逗点。虽然如何保证信息公开全方位地公开,路途漫漫,然而,这毕竟是一个公民意识越来越蓬勃生长的年代,这也是一个政府部门需要更加践行政治文明的时代,政府信息公开未有穷期。公开是一种双赢,只有更自信地公开政府信息,才能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时对政府自身建设也是一种有效的促进──有利于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培养官员对权力的敬畏感,从而用好手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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