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政务服务:现实挑战、思维变革及推进路径
互联网+政务服务:现实挑战、思维变革及推进路径
2016-06-17 16:17:13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抢沙发
2016-06-17 16:17:13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摘要:继去年提出“互联网+”概念后,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给“互联网+政务服务”带来了空前大发展的历史机遇,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引领未来中国电子政务乃至政府治理。
关键词:
互联网+
政务服务
二、“互联网+政务服务”亟需哪些思维变革
“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现着时代创新精神,重构着政府服务模式,凝聚着社会公众期许,需要历经深刻而深远的思维变革。
(一)融合思维
“互联网+”中的加号,绝非算术层面的相加,而是有着乘数甚或指数效应的叠加,所起的也不是堆积性的物理反应,而是基于融合与创新的化学效应。“互联网+政务服务”离不开价值观的支撑,所聚焦的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梦想。这种梦想首先体现在互联网向传统政务活动的拓展和延伸。其次是政务服务内容的深化,公众共同参与社会管理,网络征询、公开投票、投诉建议,使政务公开、效能监督。第三,互联网+政务服务融合了多种服务提供方式,借助移动技术还可以提供随行服务,使手机、电脑、iPAD、数字电视等“多屏服务”。第四,互联网+政务服务融合了多种技术手段创新,使“云移物大智”五驾马车有机融合。
“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系统蕴涵了“互联网+”融合思维:“互联网+”是一种信息能源,在政务系统、社会系统和产业系统中时时刻刻流动;“互联网+”是一种能力,能够打通政府与社会的鸿沟,能够架起社会与产业的桥梁,能够促使产业推动政府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聚合了信息,创新了技术,优化了服务。
(二)服务思维
新时期新形势下,互联网环境日益开放,公众需求和对政府的期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给政务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要适应人民的生活节奏,由此,政务部门要立足有效履职,需要认真思考互联网+政务的服务对象、群体特征、个性化需求、提供服务的途径和手段等方面的特点,发掘其与传统政务的本质区别,找到其自身的内在属性、衍生规律和主要特征,从而为公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创新思维
“互联网+”实际上是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新形态、新业态,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渐进式演进,是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现实选择,是中国创新驱动的动力源泉,有利于形成新的资源观、市场观和发展观。“互联网+”政务服务是传统线下政务活动的升级版,由此带来传统的政务方式、组织方式、创新方式发生历史性变革,政府管理服务的对象、环境和形式也随之改变。“互联网+”有望成为开启政府服务模式创新的新引擎。“互联网+”将助力社会服务进一步便捷普惠。健康医疗、教育、交通等民生领域互联网应用更加丰富,公共服务更加多元,OTO模式结合更加紧密。社会服务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公众享受到更加公平、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四)开放思维
互联网+政务服务需要具有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开明的胸襟、更加开放的行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不能缺少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数据开放和共享,从而形成宝贵的政府大数据资源。大数据首次走进政府工作报告,截至2015年2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及大数据多达6次,《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充分体现了本届政府对“大数据经济”价值之大、使命之重、意义之深的深刻认识。通过数据开放和信息共享,实现部门业务数据、web数据、网络舆情数据等多类型、多层次、多维度、多关系的数据资源整合汇聚,实现从单一的信息资源到复合信息资源的转变,从提供碎片化服务到集中式服务的转变,从提供通用信息服务到个性化定制服务的转变,从单纯的数据服务到知识服务的转变。从而有利于为部门决策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数据和信息保障服务,有利于全面支撑政务部门履行职责,满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和应急管理各项政务目标的需要,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五)法治思维
“互联网+”背景下,各类政务服务将全面触网,各种审批程序从线下搬到线上,不同政务部门的业务协同全面开展,数据共享交换碰撞成为常态,部门信息、个人隐私、乃至一些敏感信息对安全的要求更高、更迫切,“互联网+政务服务”需要安全保驾护航,对各级政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社会公众对维权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政议政、参与管理社会的愿望更强烈,对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迫切,对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诉求与日俱增,对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有了更多期待。一方面,公众在享受公共服务的同时,要树立社会诚信意识,另一方面,各级政务部门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既要切实保障公众在参与社会管理、享受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合法利益,又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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