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崇府发〔2016〕25 号
关于印发《崇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崇阳街办,市政府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各国有投(融)资公司,省市驻崇州单位:
《崇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 2016 年 8 月 26日市政府第 7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8 日
崇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进一步加快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大数据共享运营平台作用,推动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6〕2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6〕19 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非涉密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类别,是指按数据共享程度对政务数据资源的划分方式,分为三类:可供行政机关无条件共享的,为非受限共享类数据;只能按照特定方式或提供给指定对象共享的,为受限共享类数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共享的,为非共享类数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模式,是指在政务数据平台归集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给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方式,分为三类:通过统一的接口调用方式获取数据资源;通过直接下载方式获取数据资源;通过页面查询方式获取数据资源。
第五条 与跨部门并联审批、协同办公、综合管理相关的政务数据资源,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共享。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数据管理单位,是指由市政府授权统一管理运维全市政务数据的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归集、共享和应用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数据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数据管理单位负责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牵头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以下简称《数据目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目录》(以下简称《共享开放目录》),大数据共享运营平台建设、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定期对政务数据资源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牵头制订相关标准规范。
第十条 全市行政机关的信息系统和业务系统统一向政务数据平台开放接口并提供接口规范说明文档等,由政务数据平台主动对接采集数据;自平台运行之日起,新建的信息系统需主动连接政务数据平台数据接口,实现数据采集功能,通过政务数据平台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要研究本部门本行业数据化进程,内设办公室统一协调各业务科室配合数据管理单位管理、采集数据。任何行政机关信息系统和业务项目都应当有数据沉淀,由上级垂直单位统筹建设的信息系统,由各行政机关负责协调本地数据回归,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数据向我市开放,为数据管理单位归集数据无条件提供相应的系统账号、密码、数据字典文档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其他行政机关负责数据采集、提供和更新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数据。
第三章 基础设施保障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之间数据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应该通过全市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政务数据平台)进行,政务数据平台部署于 IPC 枢纽大楼,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向各行政机关提供数据资源共享服务。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平台是各行政机关归集、共享、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的技术平台,共享目录体系是各行政机关之间数据共享的依据,交换体系是行政机关之间数据交换的枢纽。政务数据平台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政府向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范围,由市财政资金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平台提供包括政务数据资源采集服务、数据清洗转换服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管理服务、数据共享交换服务、认证授权服务和数据共享交换监控服务等。
第四章 共享原则
第十六条 共享数据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平台归集到基础数据库、业务数据库和服务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单位统一向各行政机关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产生的数据资源,是政务数据资源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应当无偿配合向政务数据平台提供行政权力事项办件、批文、证照、数据报表、决策分析等政务数据。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使用数据,应当优先从政务数据平台提取;需要下级单位采集或提供数据的,要与下级对口部门衔接,不得直接部署下级对口部门重复采集,可以从其他部门获取数据共享的,依照《数据目录》使用数据。
第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共享使用其他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符合部门职能和履职需求,不得超越职能获取和使用其他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数据提供单位和数据管理单位同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除外。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数据目录
第二十一条 数据管理单位根据各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牵头市级《数据目录》的编制,包括数据名称、数据格式、共享类别、共享范围、更新频度、时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单位、可否向社会开放等内容,并在大数据共享运营平台上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数据目录》管理制度,明确《数据目录》的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在大数据共享运营平台上开通、维护本单位的目录系统,按照相关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政务数据资源,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数据目录》,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划本单位政务应用,开展协同应用。
第六章 数据采集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数据目录》和本单位工作要求,在职能范围内采集数据,明确数据采集、发布和维护的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数据更新机制,及时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数据。可以通过共享方式确认或获取的数据,不得另行重复采集,不得擅自超范围采集数据。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机关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应当主动通过政务数据平台与其他单位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发现数据不一致时,要及时修改;部门间数据有分歧的,由数据管理单位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数据,同时将具备条件的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并通过数据库进行管理。非数字化数据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对文书类、证照类数据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标签或电子水印,以保证数据不可更改。
第三十条 各行政机关采集、办理并提供共享的网上审批类、文书类及证照类电子材料,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材料,归档时应同时保存电子和纸质版本。
第七章 数据归集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按照全市统一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和城市建筑物等基础数据库,电子证照库、权力事项库和办件库等业务数据库的共享开放标准,间接或直接将数据同步到政务数据平台,形成行政机关基础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各业务部门负责向政务数据平台提供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并确保数据提供的范围和质量。通过政务数据平台统一为行政机关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将共享数据所对应的原始数据库或副本,物理集中部署托管在政务数据平台,通过统一的数据访问接口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服务。同时,政务数据平台内的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到各单位共享平台上,为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提供支持。暂时无法集中部署的数据库,必须按数据管理单位制定的统一标准,向政务数据平台提供数据访问接口。
第三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向政务数据平台归集的共享数据,事先应经过本单位的保密审查,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其中自然人数据应当以法定身份证件作为标识提供,法人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提供。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对所提供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其中电子证照、文书类数据应当进行实时更新,其他业务数据应当在产生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数据归集过程中情况特殊的,行政机关应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每季度首月上旬进行更新。
第八章 数据共享应用
第三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主动通过政务数据平台获取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数据,以联机方式实现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实现精细化服务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联合监管能力。
政务数据平台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实现日志、信息查询日志等情况进行记录,记录数据保留时间为 15 年。
第三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平台的前置交换系统发布共享数据,并在目录系统中注册受限或非受限共享数据目录。
第三十七条 各行政机关通过政务数据平台的目录系统检索、发现、定位和申请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数据,受理其他行政机关使用本单位受限共享数据的申请。
第三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使用非受限共享类数据时,应通过政务数据平台直接访问。
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使用受限共享类数据,需通过政务数据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数据提供单位以履行职责需要为主要依据,审核共享需求,确定使用对象、所需数据项、数据共享模式等要素,并经市保密主管部门指导,确保安全共享。
第四十条 数据提供单位审核工作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在政务数据平台开放相应的访问权限给申请单位;审核未通过的,审核单位应说明理由;如审核单位和申请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市政府办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协调。
第四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配合数据管理单位利用共享的基础数据库或专业数据库,清洗、比对本部门业务数据库。对不一致的数据或错误的数据,进行核查或纠错,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反馈数据。
第四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通过政务数据平台获得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标签、电子水印的文书类、证照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可以将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文书类、证照类等政务数据作为办事和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确认的事项和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行确认并提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以公共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为重点,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鼓励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务数据资源开展重大问题研究,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的价值发现、创新应用。鼓励社会多渠道收集城市经济、社会、人口、文化等领域数据,数据管理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归集,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数据化进程。
第四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结合政府职能履行需要和城市信息资源体系建设进程,逐步将各基础业务库系统和部门重要业务系统接入我市政务数据平台,通过整合、关联、挖掘等技术手段,以民生服务、城市管理为突破口,探索推进大数据示范应用。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数据资源管理员的信息需向数据管理单位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四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共享数据的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出现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 根据公安部等四部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规定,政务数据平台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三级。
政务数据平台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保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政务数据平台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排查安全风险和隐患,建立数字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审计跟踪等机制,确保共享数据可用、完整、安全、保密。
第五十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不得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因使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数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数据归集、共享过程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数据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政务数据平台运行管理维护制度、灾备恢复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第十章 监督考核
第五十二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纳入全市智慧城市目标考核工作。数据管理单位负责政务数据平台的日常监控,定期对各部门提供的数据数量、质量及更新、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十三条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要把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情况作为规划和安排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费用的重要依据;对不响应数据共享、不按照本规定参与数据共享的行政机关,酌情暂停安排其相关新建项目和已建项目的运维费用。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数据管理单位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将本部门掌握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
(二)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全面共享数据内容的,未按要求及时发布、更新共享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
(三)对共享获得的数据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四)随意扩大数据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数据,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五)未与数据管理部门签订相关许可协议,擅自将共享获得的数据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数据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六)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政府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数据,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保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崇州市智慧城市和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由市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级各人民团体。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8 日印发
第三十四届CIO班招生
国际CIO认证培训
首席数据官(CDO)认证培训
责编:pingxiaoli
免责声明:本网站(http://www.ciotimes.com/)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媒体供稿和第三方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仅限文字、图片、LOGO、音频、视频、软件、程序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