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办,编委办,团委:
现将《江西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服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支一扶”大学生教育管理,促进“三支一扶”大学生健康成长,保证“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大学生是指按照江西省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选拔招募到农村基层志愿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是指对服务期内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教育与服务的管理。“三支一扶”大学生的选拔招募以及服务期满后的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接受服务单位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立足服务岗位开展服务。
第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以规定的2年期限为准。服务期原则上不再变更。
第六条 服务期内,“三支一扶”大学生享有国家和省里规定的生活、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与服务单位在职人员一样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权力,参加服务单位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各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机构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培养与选拔并重的原则,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对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突出典型表彰奖励,营造关心和爱护“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八条 省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及组织实施;
(二)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三)审批备案入选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四)建立和管理“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
(五)指导和督促全省“三支一扶”工作。
第九条 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设区市年度工作实施办法;
(二)负责省里安排本地年度招募计划的落实;
(三)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选拔招募工作;
(四)组织或指导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机构对“三支一扶”大学生上岗前的培训。
第十条 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落实基层服务岗位及需求计划;
(二)指导用人单位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教育、培养;
(三)协调乡镇党委、政府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期满考核;
(五)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户籍、档案、党团关系的转接与管理;
(六)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及时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交通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七)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扎根基层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一)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负责“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协调高校招募动员工作,并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报到证》、户籍、档案及组织关系签转至服务地的相关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生活、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以及“三支一扶”工作管理等经费;
(四)教育、农业、卫生、扶贫办等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服务,协助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县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年度考核;
(五)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接收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编制;
(六)县级团委负责指导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岗位,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二)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承担“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考核;
(四)具体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安全、健康问题。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三条 服务单位根据“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岗位和素质提高的需要,将“三支一扶”大学生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中,统筹安排“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没有执业资格的支医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第一年应安排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或配有能够指导大学生开展医疗活动的高年资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见习。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参加执业(职业)资格考试、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可为“三支一扶”大学生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服务期间,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情况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参照《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赣人核发〔1995〕13号)执行。考核表见附件。
第十七条 考核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日常考核由服务单位负责进行。年度考核由服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服务期满的考核由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大学生的团干工作考核由县(市、区)团委会同乡镇党委进行。
年度考核是指服务满一年度的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能超过本县(市、区)“三支一扶”大学生总数的20%。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考核表装入“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对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以及服务期满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向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大学生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将考核合格“三支一扶”大学生名单,统一报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备案,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在服务期间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错误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满时可定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不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不享受“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请假原则上按服务单位的请假制度执行。请假15天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审批,1年内事假累计不超过30天。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同意并报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
(二)6个月内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县“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同意并报设区市“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期间,因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设区市“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三支一扶”的大学生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服务单位终止服务。提前终止服务的,经由个人申请、服务单位同意、县级“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门批准,报设区市“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门备案。提前终止服务的得到批准后,不再享受“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各项优惠政策,并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交通补贴,不再办理保险。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面情况之一的,经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批准,报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解除后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第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二)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身体出现重大疾病,在6个月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
(三)“三支一扶”大学生招募后超过10天以上未到岗服务、或擅离服务岗位连续超过7日的;
出现本条第(一)、第(三)情况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今后不得再参加“三支一扶”工作。
对本条第(二)情况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应对其补偿两个月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经设区市“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门核准,报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门可进行如下处理:
(一)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取消服务资格。
(二)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
(三)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处理时,“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本人申诉。处罚材料一式五份,省、设区市、县“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门,服务单位,“三支一扶”大学生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二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不遵守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要对“三支一扶”大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增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出行等安全。
第三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未经组织批准擅自行动发生意外事故的,由“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三十三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情况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服务单位和县级“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门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三支一扶”大学生人身安全、健康、擅自离岗以及严重违纪、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服务单位、县主管部门以及县“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及时逐级上报,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省“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门报告。在逐级上报的同时,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凡隐瞒、拖延上报,影响事故及时、妥善处理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中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按照服务单位的党(团)制度,参加党(团)组织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要求入党(团)的,向服务单位党(团)组织提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党团费按当地农村党(团)员的标准交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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